志願服務法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2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前項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