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  總則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條
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 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制 定本法。

志願服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