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5 年 01 月 28 日)
第1條
為增進社會福利,健全社會安全制度,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 關工作,特設置社會福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 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刪除)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 本部),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本部社會及家庭署。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撥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會救助事項支出。

二、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支出。

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6條
(刪除)
第7條
(刪除)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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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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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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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2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13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4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5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6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