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執業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19條
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 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涉及訴訟,所屬機關(構)並得提供必 要之法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