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執業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17條
社會工作師之行為必須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

前項倫理守則,由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提請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