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設立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9-1條
合作社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責任。

三、社址。

四、組織區域。

五、經營業務種類。

六、社股金額及其繳納或退還之規定。

七、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八、社員及準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及任期。

十、營業年度起止日期。

十一、結餘分配及短絀分擔之規定。

十二、公積金及公益金之規定。

十三、社員及準社員資格、入社、退社及除名之規定。

十四、社務執行及理事、監事任免之規定。

十五、定有存立期間或解散事由者,其期間或事由。

十六、其他處理社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