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社員社股及餘絀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1條
無限責任合作社或保證責任合作社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合作社債權人之 責任,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始得解除。
前項合作社,於社員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