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社員社股及餘絀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1條
有限責任合作社減少每股金額,保證責任合作社減少每股金額或保證金額 時,應經社員大會決議,並通知或公告債權人,指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 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前項期限內債權人提出異議時,合作社非將其債務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 保,不得減少社股金額或保證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