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社員社股及餘絀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0條
社員非經合作社之同意,不得讓與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但社 員所有之社股經依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納入破產財團或依法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者,不在此限。

社股受讓人或繼承人,應承繼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 承人為非社員時,除依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加入合作社者外,退還 其股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