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社員社股及餘絀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14條
合作社成立後,自願入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以上之介紹,或以書面請求, 依下列規定決定之:

一、加入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應經理事會之同意,並報告社員大 會。

二、加入無限責任合作社,應由社務會提經社員大會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 上之通過。

新加入之社員或準社員,合作社應於許其加入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