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整理及解散重行組織辦法 ( 75 年 01 月 15 日)
本辦法依教育會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二條訂定之。
教育會受主管機關整理處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由主管機
關就非現任理事、監事之會員 (代表) 中遴選五至七人組織整理小組,並
指定一人為召集人,負責整理。
整理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接管印信、人事、檔案、財產及清理財務,造具清冊,移交下屆理事
會。
二、清查會籍。
三、召開會員 (代表) 大會,改選理事、監事。重新組織理事會、監事會
。
四、處理政府指定或委辦事項,並提供會員 (代表) 必要之服務。
教育會整理期間對外行文,以整理小組召集人名義行之。
教育會之整理,於整理小組成立之次日起三個月完成,必要時由主管機關
延長之。
整理小組於新任理事長選出後十日內應辦理交接完竣,並即撤銷之。
教育會經整理未能如期完成任務者,應由主管機關予以解散。
教育會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其重新組織之程序依本法及其施行細則
有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