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整理及解散重行組織辦法  ( 75 年 01 月 15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教育會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二條訂定之。

第2條
教育會受主管機關整理處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由主管機 關就非現任理事、監事之會員 (代表) 中遴選五至七人組織整理小組,並 指定一人為召集人,負責整理。

第3條
整理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接管印信、人事、檔案、財產及清理財務,造具清冊,移交下屆理事 會。

二、清查會籍。

三、召開會員 (代表) 大會,改選理事、監事。重新組織理事會、監事會 。

四、處理政府指定或委辦事項,並提供會員 (代表) 必要之服務。

第4條
教育會整理期間對外行文,以整理小組召集人名義行之。

第5條
教育會之整理,於整理小組成立之次日起三個月完成,必要時由主管機關 延長之。

第6條
整理小組於新任理事長選出後十日內應辦理交接完竣,並即撤銷之。

第7條
教育會經整理未能如期完成任務者,應由主管機關予以解散。

第8條
教育會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其重新組織之程序依本法及其施行細則 有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