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整理及解散重行組織辦法  ( 75 年 01 月 15 日)
第2條
教育會受主管機關整理處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由主管機 關就非現任理事、監事之會員 (代表) 中遴選五至七人組織整理小組,並 指定一人為召集人,負責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