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法  會議 ( 103 年 11 月 12 日)
第34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