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法  會議 ( 103 年 11 月 12 日)
第29條
會員 (代表) 大會分左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代表) 五分之一請求,或監 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30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 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31條
會員 (代表) 大會之決議,以會員 (代表)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 (代 表)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 (代表) 三分 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 (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五、財產之處分。

第32條
教育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理事會得就會員分佈狀況,劃定選區 ,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33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 補監事得分別列席。

第34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