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法  會議 ( 103 年 11 月 12 日)
第30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 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