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法  會員 ( 103 年 11 月 12 日)
第17條
上級教育會以其下級教育會為團體會員。

下級教育會出席上級教育會之代表,於上級教育會每屆理事、監事改選二 個月前召開理監事會選派之;其代表名額,由上級教育會按所屬教育會之 會員數比例於章程中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