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法  會員 ( 103 年 11 月 12 日)
第15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服務或居住於教育會組織區域內,現任各級 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三年以上,或現任各級教育 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者,得加入服務或居住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個人會員。

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得加入所在地之鄉(鎮、市、區 )教育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