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聘僱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9條
工商團體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 聘用,應先予試用,並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始予正式聘用;試用期間 確無法勝任工作者,應即解聘。

前項試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於正式聘用後列入服務年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