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聘用之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應具有下列
資格之一:
一、大專校院以上學校畢業,並具三年以上工作經歷者。
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格,並具三年以上工作經歷者。
三、曾任薦任或相當薦任職之經濟或社會行政工作三年以上者。
四、曾在工商團體擔任組(處)長以上職務五年以上者。
聘用秘書、組(處)長、副組(處)長、主任、副主任、專員應具有下列
資格之一:
一、大專校院以上學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格者。
二、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或相當普通考試及格,並具五
年以上工作經歷者。
三、曾任委任或相當委任職之經濟或社會行政工作五年以上者。
四、曾在工商團體擔任幹事職務滿五年者。
工商團體聘用幹事、助理幹事或辦事員應具有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聘用之雇員應具有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之資格。
技術人員聘用資格,依核給之職稱比照前三項規定辦理。
前四項之人員曾受會務工作管理訓練及格者得抵減工作經歷一年。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會務工作人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
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裁定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五、現任理事或監事。
六、為現任理事、監事或秘書長(總幹事)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
親。但於該理事、監事、秘書長或總幹事任職前已聘用者,不在此限
。
工商團體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
聘用,應先予試用,並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始予正式聘用;試用期間
確無法勝任工作者,應即解聘。
前項試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於正式聘用後列入服務年資計算。
工商團體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之聘用,應經由理事
長檢具學經歷證件,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
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應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由秘書長或總
幹事檢具學經歷證件,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工作人員之遴選以公開甄試為原則。
工商團體設置辦事處、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者,其事務性工
作均應調派本會會務工作人員擔任,不得另行聘僱。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以專任為原則,其有兼任其他工商團體職務之必要
者,應經理事會同意。
前項兼職人員之聘僱資格及程序,應依其所兼職務之職稱,比照專任人員
適用本章規定。
工商團體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應於到職
前覓妥保證人及填具保證書,由團體派員對保無誤後,始准到職,並應每
年對保一次。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保證人應負保證責任之事項。
第一項之保證,得以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代之。
工商團體秘書長(總幹事)或副秘書長(副總幹事)及財務人員之保證人
如有換保或退保必要時,應即函請該團體通知該員於一個月內,另覓保證
人辦妥保證手續或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前項工作人員於接獲換保或退保通知後,未於規定期限內辦妥保證手續者
,得予調整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