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聘僱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7條
工商團體聘用之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應具有下列 資格之一:

一、大專校院以上學校畢業,並具三年以上工作經歷者。

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格,並具三年以上工作經歷者。

三、曾任薦任或相當薦任職之經濟或社會行政工作三年以上者。

四、曾在工商團體擔任組(處)長以上職務五年以上者。

聘用秘書、組(處)長、副組(處)長、主任、副主任、專員應具有下列 資格之一:

一、大專校院以上學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格者。

二、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或相當普通考試及格,並具五 年以上工作經歷者。

三、曾任委任或相當委任職之經濟或社會行政工作五年以上者。

四、曾在工商團體擔任幹事職務滿五年者。

工商團體聘用幹事、助理幹事或辦事員應具有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聘用之雇員應具有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之資格。

技術人員聘用資格,依核給之職稱比照前三項規定辦理。

前四項之人員曾受會務工作管理訓練及格者得抵減工作經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