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總則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4條
工商團體應訂定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作為會務工作人員管理之依據。

但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本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前項服務規則於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 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