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資遣、退職、退休、撫卹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32條
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前條規定之薪給,應以會務工作人員在職最後薪 給金額為計算基準,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辦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薪給金額,以依第十五條規定發給之薪給為限,不包括其他加給、獎 金及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