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
會務工作人員之退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給與一次退休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得強制退休。
二、服務團體滿二十五年,或年滿五十五歲且服務團體滿十五年者,或年
滿六十歲且服務團體滿十年者,得申請退休。
前項退休金,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薪給之一
次退休金,未滿一年部分按比率計算之;發給金額最高以不超過六十個月
之薪給總額並以申領一次為限。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前項應發給之退休金,得含團體依勞工
退休金條例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金額。
退休年齡之計算以戶籍登記為準;服務年資之計算,以在同一團體連續服
務之年資為限,其他年資不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