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資遣、退職、退休、撫卹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28條
會務工作人員因團體解散、合併、裁撤、編制縮減等,予以資遣者,應視 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薪給之資遣費。

會務工作人員服務滿五年以上而申請退職者,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薪給退職金。

前二項服務年資未滿一年部分按比率計算之,其發給金額最高以不超過二 十個月之薪給總額為限。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第一項及前項應發給之資遣費,得含團 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發給之資遣費。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第二項及第三項應發給之退職金,得含 團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