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考勤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26條
會務工作人員除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但書情事者 外,並經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不得解聘(僱)。

經解聘(僱)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會務工作人員於離職之日,應辦離職手續 ,將其所任職務應行移交事項辦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