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考勤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20條
會務工作人員之考勤,分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秘書長(總幹事)由理事 長為之,其他會務工作人員由秘書長(總幹事)初核,簽報理事長核定。

服務未滿六個月之新進人員與僱用之臨時人員及兼職人員,不參加年終考 核。

第21條
會務工作人員之平時考核,依日常工作績效。優良者,予以記大功、記功 或嘉獎;不良者,予以記大過、記過或申誡。

前項考核應依下列規定核給分數,於年終考核時併入計算,功過互相抵銷 :

一、記大功一次者,增給九分;記大過一次者,扣減九分。考核年度內記 大功二次未抵銷者,除年終考核外,發給一個月薪給之獎金。

二、記功者,增給三分;記過者,扣減三分。

三、記嘉獎者,增給一分;申誡者,扣減一分。

第22條
會務工作人員之年終考核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評定成績,其評定項 目及分數比率於服務規則中定之。

第23條
依前條評定之分數,各團體得參照下列各款於服務規則中訂定獎懲基準:

一、總分在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晉薪級二級並給予一個月至二個月薪給 之考核獎金。

二、總分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晉薪級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至 一個半月薪給之考核獎金。

三、總分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給予半個月至一個月薪給之 考核獎金。

四、總分在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不予考核獎金。

五、總分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不予考核獎金,對於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 任者,得予解聘。

前項考核獎金之發給基準,由理事會視團體財力核定之。年終考核應晉級 者,其已至本職稱最高薪級,得支高一薪等之年功薪點;其已達年功薪給 最高薪級(無級可晉)者,得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發給考核獎金外 ,另加發一個月考核獎金。

第24條
會務工作人員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考績不得列甲等以上:

一、全年請事假及病假逾十日。

二、有曠職紀錄。

三、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

四、訓練成績不及格。

五、服務規則中有其他限制。

第25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分別或聯合對會務工作人員予以訓練,並 將其成績通知其所屬團體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資料。

第26條
會務工作人員除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但書情事者 外,並經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不得解聘(僱)。

經解聘(僱)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會務工作人員於離職之日,應辦離職手續 ,將其所任職務應行移交事項辦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