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考勤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24條
會務工作人員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考績不得列甲等以上:
一、全年請事假及病假逾十日。
二、有曠職紀錄。
三、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
四、訓練成績不及格。
五、服務規則中有其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