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考勤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24條
會務工作人員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考績不得列甲等以上:

一、全年請事假及病假逾十日。

二、有曠職紀錄。

三、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

四、訓練成績不及格。

五、服務規則中有其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