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考勤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23條
依前條評定之分數,各團體得參照下列各款於服務規則中訂定獎懲基準:

一、總分在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晉薪級二級並給予一個月至二個月薪給 之考核獎金。

二、總分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晉薪級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至 一個半月薪給之考核獎金。

三、總分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給予半個月至一個月薪給之 考核獎金。

四、總分在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不予考核獎金。

五、總分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不予考核獎金,對於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 任者,得予解聘。

前項考核獎金之發給基準,由理事會視團體財力核定之。年終考核應晉級 者,其已至本職稱最高薪級,得支高一薪等之年功薪點;其已達年功薪給 最高薪級(無級可晉)者,得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發給考核獎金外 ,另加發一個月考核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