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考勤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21條
會務工作人員之平時考核,依日常工作績效。優良者,予以記大功、記功 或嘉獎;不良者,予以記大過、記過或申誡。

前項考核應依下列規定核給分數,於年終考核時併入計算,功過互相抵銷 :

一、記大功一次者,增給九分;記大過一次者,扣減九分。考核年度內記 大功二次未抵銷者,除年終考核外,發給一個月薪給之獎金。

二、記功者,增給三分;記過者,扣減三分。

三、記嘉獎者,增給一分;申誡者,扣減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