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考勤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20條
會務工作人員之考勤,分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秘書長(總幹事)由理事 長為之,其他會務工作人員由秘書長(總幹事)初核,簽報理事長核定。

服務未滿六個月之新進人員與僱用之臨時人員及兼職人員,不參加年終考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