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總則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商團體:指依工業團體法成立之工業團體、礦業團體及依商業團體 法成立之商業團體。

二、會務工作人員:指由工商團體聘僱承辦各該團體會務、業務、財務及 人事等之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