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聘僱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14條
工商團體秘書長(總幹事)或副秘書長(副總幹事)及財務人員之保證人 如有換保或退保必要時,應即函請該團體通知該員於一個月內,另覓保證 人辦妥保證手續或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前項工作人員於接獲換保或退保通知後,未於規定期限內辦妥保證手續者 ,得予調整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