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聘僱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13條
工商團體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應於到職 前覓妥保證人及填具保證書,由團體派員對保無誤後,始准到職,並應每 年對保一次。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保證人應負保證責任之事項。

第一項之保證,得以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