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聘僱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12條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以專任為原則,其有兼任其他工商團體職務之必要 者,應經理事會同意。

前項兼職人員之聘僱資格及程序,應依其所兼職務之職稱,比照專任人員 適用本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