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聘僱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11條
工商團體設置辦事處、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者,其事務性工 作均應調派本會會務工作人員擔任,不得另行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