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聘僱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10條
工商團體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之聘用,應經由理事 長檢具學經歷證件,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 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應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由秘書長或總 幹事檢具學經歷證件,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工作人員之遴選以公開甄試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