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會員 ( 70 年 07 月 14 日)
第16條
工業同業公會應分別設置會員會籍登記簿 (卡) 及會員代表登記簿 (卡) ,除辦理平時異動登記外,並應於每年召開會員大會前一個月,辦理會籍 總清查,據以校正會員代表登記簿 (卡) ,並造具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各 一份,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