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會員 ( 70 年 07 月 14 日)
第14條
工業同業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其所屬會員在召開會員大 會二十日前,聲明其原派之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不聲明者,視為放 棄續派或改派會員代表之權利。

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