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會員 ( 70 年 07 月 14 日)
第13條
工業同業公會對所屬工廠會員應發給會員證書,載明會員名稱,負責人姓 名,入會日期、工廠地址及發給日期;對會員所派之代表,應發給會員代 表證,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性別、入會年月日、所屬事業單 位及擔任職務、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身分證字號,並粘貼二寸半身脫帽 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