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會員 ( 70 年 07 月 14 日)
第12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工廠發給工廠登記證照後,應按月就所發證之工廠名 冊,檢送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轉知所屬有關團體,逕自聯繫,促其入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