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會員 ( 70 年 07 月 14 日)
第11條
工廠申請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工廠登記證照影本兩 份,送由該公會提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准其入會,但應由該公會造具會員 及會員代表名冊連同上開影本各一份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