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總則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5條
縣 (市) 工業會之主管機關為縣 (市) 政府;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及工業 會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省工業同業公會與工業會、特定地區工業同 業公會、全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各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全國工業總會之 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前項各類工業團體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