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46條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 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三人。

二、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其理事名額三分 之一。

三、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應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 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事或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 ,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選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