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45條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出席之會員代表,由各該所屬團體會員選派 之;其代表人數,依各該團體會員所負擔經費之比例,於章程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