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42條
特定地區及省 (市) 某業工業同業公會成立滿三單位以上時,得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發起組織全國該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性質特殊之團體,發起單位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得由主管機關酌情核准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