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總則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4條
工業團體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內外工業之調查、統計、研究、改良及發展事項。

二、關於原料來源之調查及協助調配事項。

三、關於會員生產、運銷之調查、統計及推廣事項。

四、關於技術合作之聯繫及推進事項。

五、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六、關於會員業務狀況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會員產品之展覽事項。

八、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事項。

九、關於會員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會員資格之證明等服務事項。

十、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及勞資糾紛之協助調處事項。

十一、關於勞動生產力之研究、促進與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講習之舉辦事 項。

十二、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三、關於接受機關、團體或會員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四、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工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十五、關於各項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六、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