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會員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13條
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 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種以 上工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工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