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設立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12條
工業同業公會之章程,應載明左列各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資格及入會、退會手續。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之名額及產生之標準。

十、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十一、會議。

十二、經費及會計。

十三、章程之訂定與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