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設立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11條
工業同業公會之發起組織,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籌備及成立時,均須報 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並將章程、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 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章程、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由主管機關轉送同級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