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會員 ( 104 年 06 月 22 日)
第9條
公司、行號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領得登記證照後,其登記之業務項目尚 有未開始經營者,經該業務之商業同業公會理事會查明屬實,得決議暫緩 其入會。